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 申請要點

教育代金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30082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國民教育階段無法到校就學之重
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重度身心障礙者,係指:
(一)重度智能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二)肢體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者。
(三)多重障礙學生:限智能障礙與肢體障礙極重度、重度者。
(四)自閉症、重器障(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植物人、慢性精神病患
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五)其他學生:限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且身心
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三、申請資格:年滿六歲至十五歲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學籍
設於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委員會鑑定無法適應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同意其在家
教育或安置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教養者。
  四、教育代金補助標準:
(一)在家教育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千五百元。
(二)安置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教養者每月補助六千
元。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者,其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準之
差額低於教育代金額度,按其差額給付;差額超過代金額度,仍
依代金額度補助之。
前項所稱規定教養費用,係指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
育養護收費原則之規定費用。
  五、教育代金每年以補助九個月為限(不含二、七、八月),分上下半年
申請:
(一)上半年(一至六月份計五個月)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一日申請。
(二)下半年(九至十二月份計四個月)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一日
申請。
實際申請期限及所需文件,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規定辦理。
  六、申請程序: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
附相關證件向學生設籍學校提出申請,學生設籍學校初審無誤後,送
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巡迴教育中心彙整複審,經本局核准後發給。
  七、因故不符第三點所定資格或因情形變更致教育代金補助金額不同時,
由學生設籍學校向本局申請專案變更,自資格喪失或變更事實發生之
次月起停發或調整代金金額,溢領者應予繳還。
  八、學生領取教育代金之社會福利機構應接受行政機關督導。
  九、在家教育學生領取教育代金者,其設籍學校及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巡迴
教育中心應輔導其適當使用代金。如發現重大違規使用情事,經輔導
及規勸仍未改善者,本局得停發代金。
  十、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非屬第二點規定之重度身心障礙者,經本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必須在家教育者,得比照
本要點規定申請教育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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