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代金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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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40300820號 令 |
法規體系: |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國民教育階段無法到校就學之重 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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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重度身心障礙者,係指: (一)重度智能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二)肢體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者。 (三)多重障礙學生:限智能障礙與肢體障礙極重度、重度者。 (四)自閉症、重器障(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植物人、慢性精神病患 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五)其他學生:限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且身心 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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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年滿六歲至十五歲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學籍 設於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委員會鑑定無法適應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同意其在家 教育或安置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教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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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代金補助標準: (一)在家教育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千五百元。 (二)安置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教養者每月補助六千 元。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者,其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準之 差額低於教育代金額度,按其差額給付;差額超過代金額度,仍 依代金額度補助之。 前項所稱規定教養費用,係指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 育養護收費原則之規定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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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代金每年以補助九個月為限(不含二、七、八月),分上下半年 申請: (一)上半年(一至六月份計五個月)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一日申請。 (二)下半年(九至十二月份計四個月)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一日 申請。 實際申請期限及所需文件,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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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 附相關證件向學生設籍學校提出申請,學生設籍學校初審無誤後,送 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巡迴教育中心彙整複審,經本局核准後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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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故不符第三點所定資格或因情形變更致教育代金補助金額不同時, 由學生設籍學校向本局申請專案變更,自資格喪失或變更事實發生之 次月起停發或調整代金金額,溢領者應予繳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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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領取教育代金之社會福利機構應接受行政機關督導。 | |
九、在家教育學生領取教育代金者,其設籍學校及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巡迴 教育中心應輔導其適當使用代金。如發現重大違規使用情事,經輔導 及規勸仍未改善者,本局得停發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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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非屬第二點規定之重度身心障礙者,經本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必須在家教育者,得比照 本要點規定申請教育代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