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
法規名稱: |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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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
發文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50216943號 令 |
法規體系: |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學校),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 學生。 |
第 3 條 | 本辦法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其金額如下: 一、獎學金: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人新臺幣六千元;國民中、小學學生 ,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二、助學金: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
第 4 條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學校推薦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二、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品行優良,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 明,並經學校推薦者,得申請助學金。 學生同時符合前二項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擇一從優獎助。 |
第 5 條 | 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在十人以下者,學校得推薦一人;超過十人者, 每滿十人,得增加推薦一人。 |
第 6 條 | 本辦法獎助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一百五十名。 二、助學金:每學年二百五十名。 前項獎助名額,本府得視當年度申請情形酌予調整。 |
第 7 條 | 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當年度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助: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二、參加校內(外)或相關機構、團體舉辦之競賽,表現優異獲獎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四、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成績相同時,以上、下學期平均成績相 比較,下學期平均成績進步較多者。 助學金申請人數超過當年度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助: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四、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並經學校教師證明者。 |
第 8 條 | 已領取政府提供之其他相同性質獎(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 前項相同性質之獎(補)助,由本府教育局認定之。 |
第 9 條 | 本辦法獎助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其實際申請期間、方式、應備文件 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教育局公告之。 |
第 10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