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方案
23、本校依特教班班型核定之特教助理員,若照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23條,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是依這樣的規定嗎?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才是依照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注意事項,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那每週40小時/40小時乘8日喪假乘8小時等於64小時,這樣對嗎?一樣工資照給嗎?
是
22、請問助理員(集中式、特殊方案)在學校工作沒有中斷3個月以上,依勞基法,年資皆從102.9.11開始算,對嗎? 助理員從101學年至校服務,但也是從102.9.11起算年資,所以僅能算8學年,9個月*8年/12=72個月=6年,所以110學年度,該助理員特休日為15日。
另一位在校服務5年,皆為20小時方案助理員,特別休假的算法,9個月*5年/12=3.8年(休假14日),本學年剛應聘成40小時助理員,所以特休日是否為7日(因依比例,所以14日/2=7日) 不知以上二項想法,這樣對嗎?
第一個40小時,因為剛好滿6年,故110學年度聘期時間,其特休為15日正確。
第二個45個月,等於3年9個月,因為滿3年特休為14日,其去年為20小時,又要視其在109學年度特休使用情形,若已使用完畢,其在110年9月~11月已無特休,在110年12月,特休為14日*(1/2)*(9/12)+14日*(3/12),等於8日又6小時。21、請問每週20小時的助理員8/30、8/31全程參加研習,給薪16小時,那是否代表9/1~9/3這三天,學校只能再幫她排4小時的服務時間?
8月30日和8月31日是額外給薪,
所以9月1日~9月3日仍可以每天服務4小時。20、請問特教助理人員依據當年度年終考核甲等辦理續僱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請參閱核定公文及公文附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學校運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注意事項。
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學校運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注意事項。
19、請問109學年度的特教助理員,因表現良好,本校110學年度想續聘(不公開徵聘),應如何做?
請參閱核定公文及公文附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學校運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注意事項。
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學校運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注意事項。
18、20小時方案的教助員也是兩個整天都在學校研習嗎?因只上半天的班,但研習卻是整天⋯⋯
統整110學前服務方案研習說明
1、不管初任舊任,20小時或40小時,學校皆可8/30起聘,起聘日就是加保日。2、若是舊任想要9月1日才起聘,也是可以,9月1日為加保日。
3、初任以參加研習為主,不管20小時或40小時,全程看了研習影片2天16小時,就核給2天16小時薪水。
4、舊任若學校沒有事情需要助理員協助,想讓助理員增能,不管20小時或40小時,全程看了研習影片2天16小時,就核給2天16小時薪水。
5、但舊任的20小時,若沒研習16小時,只能以一天到校的4小時核薪。
6、保額的話,以助理員原本20小時就保20小時,40小時就保40小時。不用想說助理員研習參加多少小時,有沒有參加研習。照原本核定時數保就對了。
7、助理員必須在學校。
17、20小時人員的特休是40小時的1/2,請問,我今年聘了一個40小時的人力(幼兒20小時+國中20小時),她去年在我校是20小時人力(幼兒),到11月底年資滿一年,所以110學年度12月初開始她的特休是7天嗎?
因為特休以前一(學)年度做計算,估算若去年服務年資為20小時九個月,今年則是40小時至11月底為三個月滿一年,
等於4天又3小時。
另外要注意的是,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舉例:若是有20小時的助理員,有些學校自己安排禮拜一、二、三、四每天工作5小時,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不同,要另外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小時)做換算,因為這部分是各校自行調整的結果,所以請洽各校人事。
但基本上,用每週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滿六個月特休正常3天,,20小時依比例 20/40,20小時則是1.5天=12小時,亦無不可。
16、請問我學校在109學年度成立的「學前集中式特教班」的特教助理員,今年在我們針對110學年度的公開招聘特助後,召聘結果為同一位,請問:1.這算「續聘」嗎?2.其「特休」的天數是?
1、特休累積跟續聘較無關係,主要是依據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2、特休應以前一(學)年度做計算,估算若去年服務年資為九個月,以40小時為例,若該助理員在109學年度服務期間,已使用特休三日完畢,則在11月底前(約工作年資未滿一年),則無特休,12月初後(約工作年資滿一年),因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給予特別休假七日,則會有七日特別休假。其他類型時數得以比例計給。
勞工在同一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的特別休假是連續性的,所以非續聘雇後,即有特休,要視是否有未休之日數,但正常情況下,不會有未休之情況,因為學校無法肯定明年度是否會有核定相同時數。
勞工在同一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的特別休假是連續性的,所以非續聘雇後,即有特休,要視是否有未休之日數,但正常情況下,不會有未休之情況,因為學校無法肯定明年度是否會有核定相同時數。
15、請問8/1-8/31各校所開的特教知能研習,可否併算到助理員110上學期的特教5小時研習時數中呢?
因為是8月30日起聘,所以非初任助理員8月30日之後亦可當成在職訓練研習。
14、請問特教助理員續僱後,是從9月1日開始就可以請特休嗎?
特休應以前一(學)年度做計算,估算若去年服務年資為九個月,以40小時為例,若該助理員在109學年度服務期間,已使用特休三日完畢,則在11月底前(約工作年資未滿一年),則無特休,12月初後(約工作年資滿一年),因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給予特別休假七日,則會有七日特別休假。其他類型時數得以比例計給。
勞工在同一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的特別休假是連續性的,所以非續聘雇後,即有特休,要視是否有未休之日數,但正常情況下,服務方案不會有未休之情況,因為學校無法肯定明年度是否會有核定相同時數。
13、有關核配助理員的部分(起聘日是110年8月30日)也是按照若非初任助理員無須參加職前訓練,學校9月1日起聘用(再行加保和支薪)嗎? 舊任(之前有參加過職前訓練)若這兩日(30、31)還是再次上網參與線上課程,這樣學校是依照8/30進行加保支薪嗎?
非初任助理員,學校可於8月30日或9月1日聘用。若8月30日聘用,參加線上研習或是協助學校進行開學前特教相關準備工作皆可。唯聘用日即為加保日。
12、請問舊任助理員參加線上課程支薪部分 1.他們要參加36小時,但是領2個整天薪水?也就是16小時 , 還是只要參加16小時課程就好呢? 2.該平台可以列印研習記錄嗎?還是教育局會授權中山國小開研習?
1、非初任無強制規定參加此研習,則是每年應接受學校(園所)或各級主管機關至少9小時(每學期4至5小時)之在職訓練或研習。另若無參加此研習,8月30日及8月31日亦可協助學校進行開學前特教相關工作之準備。
2、研習將會由中山國小開於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
11、請教今年助理員研習日期、時間、報名方式,是否已經可以報名呢?
貴校進用之人員倘為本市初任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請轉知該員於服務前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教網路中心/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增能課程平臺(https://www.aide.edu.tw/ischool/publish_page/2/)參與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職前36小時研習之線上課程。
110學年度研習日期為8月30日及8月31日,報名開放時間為8月23日,請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報名,詳情再請查閱之後研習公文。10、請問每年的國定假日,如元旦、228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等,特教方案助理員是否需要給付薪水?
請參考公文附件110學年進用助理人員注意事項。
契約中應詳細約定上下學期進用期間、每週的工作日、每日的工作時間、每日的休息時間、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加註:若因學校活動,如運動會、園遊會與親職教育日等,休息日得與工作日對調。並約定進用期間依服務學生上學日出勤及遇國定假日不須出勤(有關國定休假日支薪規定請依據勞動部時薪制勞工的權益第二點辦理…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契約中應詳細約定上下學期進用期間、每週的工作日、每日的工作時間、每日的休息時間、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加註:若因學校活動,如運動會、園遊會與親職教育日等,休息日得與工作日對調。並約定進用期間依服務學生上學日出勤及遇國定假日不須出勤(有關國定休假日支薪規定請依據勞動部時薪制勞工的權益第二點辦理…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9、請問特教助理員如果是舊任,8/30和8/31兩天學生還沒有來上課,可以支薪給他嗎?公文寫8/30起聘用,但勞健保卻寫9/1加保,所以請問到底是哪一天起算薪水呢?
依公文,110學年度8月30日即可聘用和支薪,起聘日即為加保日。倘若非初任助理員無須職前訓練,亦無排定特教相關工作,學校9月1日始聘用,則9月1日再行加保和支薪。
8、8/30和8/31職前研習,20小時的助理員薪水是否也是全天計算?
20小時助理員若全程參與8/30和8/31兩天職前研習,進用學校才得覈實支薪16小時;若無法全程參與,則依據計畫和公文,照每週核定時數暨實際上課天數核發薪水。
7、助理員同一人。之前聽到的是可累計年資但要扣寒暑假3個月,我們是107年開會聽到特休這事開始執行,所以所謂年資累積是從107年算起嗎?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有關公部門各業原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進用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助理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6/5834/22992/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6/5834/22992/
6、助理員有年終獎金嗎?
本案助理人員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且無年終獎金及延伸之其他福利,學校應於進用契約中明訂。
5、一、助理員如果在學校工作沒有中斷3個月以上,可計算年資,並計算特休時間,請問是否有相關的條文可以供參考?
二、每週37小時,如果已在學校工作3年(每年招聘)的助理員,請每年的年資是如何算?是10個月?還是9個月(扣寒暑假)?或者需要算實際的工作時數?
三、學校的助理員工作時間一週共37小時。如果該名助理員去年有在學校服務,不知道今年的特休該如何計算?依臨時人員工作規則,1年以上2年未滿者是7日,那這位助理員的特休是:8*7/40*37=51.8小時嗎?
三、學校的助理員工作時間一週共37小時。如果該名助理員去年有在學校服務,不知道今年的特休該如何計算?依臨時人員工作規則,1年以上2年未滿者是7日,那這位助理員的特休是:8*7/40*37=51.8小時嗎?
一、勞動基準法 第10條。
二、110學年度時數以40小時或20小時為基準,約以九個月計算,實際工作時間仍以學校各學年度起聘日為依據。三、特休應以前一(學)年度做計算,估算若去年服務年資為九個月,以40小時為例,若該助理員在109學年度服務期間,已使用特休三日完畢,則在11月底前(約工作年資未滿一年),則無特休,12月初後(約工作年資滿一年),因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給予特別休假七日,則會有七日特別休假。其他類型時數得以比例計給。
4、有查到代理教師甄選公告至報名截止,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請問特教助理員也是一樣嗎?
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以足以勝任擬任工作者為限。前項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工作地點、所需資格條件及薪酬金額等徵才資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及桃園市政府入口網徵才訊息網站公告三日以上。
3、請問服務20小時,因為服務需求,無法讓助理員請特休,1.5日特休可以核發薪資嗎?
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排定之。但學校若有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協商調整。
其經費在核定額度內執行。
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助理員如計畫結束或經費不足即應解僱。
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助理員如計畫結束或經費不足即應解僱。
2、本校是20小時方案助理員, 若上學年服務之教助員應聘成功,則將會在本校連續服務兩年,其特休日數應為幾天呢?
因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又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0小時方案助理員特別休假得以1/2比例計給。
又寒暑假非服務工作期間,故一學年實際年資約為九個月(實際起聘日各校略有不同)。
估算貴校今年12月起20小時助理員特休為3.5天。
1、請問如果本次申請助理員未通過足夠的時數,也沒有收到複審的公文,可以如何再申覆呢?
若因特殊嚴重情形需助理人員協助者,學校得視個案情況自行發文和教育局提出申請,經委員書面審查、實地訪視評估後核定「專案服務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