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方案(助理員)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勞動部勞資會議常見問答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推行勞資會議
其中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為利事業單位習於召開有規律性之定期勞資會議,事業單位應採每次會議間隔時間有固定期間之方式召開。但事業單位考量其內部勞資關係特殊情形,於成立勞資會議後,得採自訂每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週期,並於擇定之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以上之勞資會議之方式為之。
「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認定,可參考勞動部108年6月3日勞動關5字第1080125806號函。
任何助理員的研習,若能透過特教研習網報名與參加,為最為妥適的方式;若學校另有辦理性平教育或正向管教相關研習,助理員亦可參加,但須自行留意是否能獲得時數認證。同時,建議避免參與與主題關聯性過低之研習(如食農教育等),以確保研習效益與時數認可的正確性。
因此,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助理員參加的各類研習均須經學校同意。以特教研習網為主,通常較不會出現認證問題;其他研習亦可,但不宜讓助理員自行隨意報名。務必事先確認該研習是否能核發有效時數認證,以避免日後造成雙方困擾。且僅能於平日上班時間。
第二:若為線上研習,建議安排在學校進行。原因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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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屬於給薪身份,可能出現未通過測驗的情況。若在外很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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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系統會出現核定時間與實際觀看時間不符的狀況,增加認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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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僅開啟電腦卻未實際參與,甚至外出發生意外事故,責任與風險均難以控管。
綜上,為維護研習的專業性、認證的正確性以及管理上的便利性,建議學校統籌安排,並以特教研習網為優先管道,同時規範助理員參與線上研習的地點與方式。
2、只跟下午車:早上9點上班,工作8小時後下班。
3、上下午皆跟車:與助理員協商調配上班時間,一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比方工作時段為7點10分至12點30分;13點50分至16點30分。
勞基法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僅允許編輯近 2個月內的排課。請記得填寫服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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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分以上:甲等。
七十至七十九分:乙等。
六十九分以下:丙等。
為提升學生助理員之工作績效,落實協助學生生活照護,學生助理員應接受督導及考核,考核機制分為定期( 平時) 考核與年終考核;考核項目包含工作品質、專業知能及差勤管理等面向,學生助理員考核紀錄表可參考手冊附錄第61 頁,服務單位應將學生助理員當學年度實際服務情況,提供給進用單位進行考核。
平時考核可每三個月進行一次,至少每學期需進行一次。
學生助理員進用前或進用後3 個月內,接受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辦理之36 小時以上職前訓練。
可參考線上研習,並在校觀看。
在職訓練
月薪制學生助理員每年應接受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辦理之在職訓練24 小時以上。訓練課程以案例及實作為主;並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及兒少保護等相關知能課程3 小時以上。
助理員如果想要擔任選務工作,可以自行去區公所報名。
如果經由學校報名,選務工作倘若公文當天是有補休,之後是要給助理員補休。如未經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者,倘需補假需事先專案公文簽准。
參加線上研習,建議都是在學校觀看;參加實體研習,建議學校評估過後再同意。
如果助理員自己要用非上班期間進修,屬個人行為。
請自行下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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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因此,如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30分,並於中午12時至12時30分安排休息,即符合相關休息時間規定。
(下列僅供參考,且必須經勞方同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本校特教助理人員協助特教生進行生活自理與情緒控制陪伴,工作內容具高度連續性與不可中斷性,為維護學生安全,實難於連續工作四小時後即安排三十分鐘休息時間。爰此,擬協商討論,於特教助理人員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倘於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者,無庸另予休息時間,休息時間亦得依其個人意願,自由選擇離開工作場所休息。經勞資協商,本校另行調配特教助理人員休息時間,以符合法令並兼顧學生照護需求。
例如(1)經甲乙雙方確認當日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致乙方未及於繼續工作四小時後休息至少三十分鐘,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同意另行調配乙方休息時間於當日下午其他時段實施。
(例如:甲方與乙方約定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休息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倘當日於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需進行特生午餐照護,未及於契約約定休息時間休息,經與雙方協議後,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至下午一時至一時三十分間實施。)
(2)經甲乙雙方確認當日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致乙方工作完成時,已超過原約定工作時間,倘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得直接下班。
(例如:乙方於午休時間因應特生照護及班級突發性事件需緊急處理,而無法於當日另行調配時間休息,直至下午四時工作已滿八小時,得直接下班,無須再休息半小時後始得下班。)
事假 一小時不給薪水 32689/30/8=136元
病假 折半發給 32689/30/8/2=68元
以天算
事假 一小時不給薪水 32689/30=1089
病假 折半發給 32689/30/2=544元 (兩天以上病假一定要有相關證明)
其餘請參閱勞動基準法或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參考手冊 (第84頁)。
助理員請假天數和年資無關,無論年資長短,一學年可以請假就是事假14日、普通傷病假不超過30日等。
學生助理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項權益與福利皆依照勞工相關規定辦理,如「勞工請假規則」、「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所規範內容包含假別與給薪規定,學校如遇學生助理員有請假需求,應根據假別對其薪資選擇對應之措施,假別與薪資相關規定可參閱附錄第84 頁,並於學生助理員請假期間,與導師、特教教師、輔導室、學務處、教務處或相關處室協調,妥適規劃代理機制,提供服務學生完善的協助。
考量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於進用日前3年內所完成之職前訓練時數,其相關訓練內容及法規尚無太大變動,
依比例發放,倘113年8月到職,114年則為目前薪資32689*1.5=49034元。
倘114年8月到職,則為32689 x( 5 / 12) x( 1.5)=20431元。
二、發放時間比照校內教師時間
三、如考列甲等、乙等發給1.5 個月年終工作獎金;丙等則依規定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32689僅是舉例,依助理員級距不同薪資會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