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方案(助理員)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勞動部勞資會議常見問答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推行勞資會議
其中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為利事業單位習於召開有規律性之定期勞資會議,事業單位應採每次會議間隔時間有固定期間之方式召開。但事業單位考量其內部勞資關係特殊情形,於成立勞資會議後,得採自訂每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週期,並於擇定之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以上之勞資會議之方式為之。
「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認定,可參考勞動部108年6月3日勞動關5字第10801258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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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助理員的研習,若能透過特教研習網報名與參加,為最為妥適的方式;若學校另有辦理性平教育或正向管教相關研習,助理員亦可參加,但須自行留意是否能獲得時數認證。同時,建議避免參與與主題關聯性過低之研習(如食農教育等),以確保研習效益與時數認可的正確性。
因此,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助理員參加的各類研習均須經學校同意。以特教研習網為主,通常較不會出現認證問題;其他研習亦可,但不宜讓助理員自行隨意報名。務必事先確認該研習是否能核發有效時數認證,以避免日後造成雙方困擾。且僅能於平日上班時間。
第二:若為線上研習,建議安排在學校進行。原因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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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屬於給薪身份,可能出現未通過測驗的情況。若在外很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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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系統會出現核定時間與實際觀看時間不符的狀況,增加認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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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僅開啟電腦卻未實際參與,甚至外出發生意外事故,責任與風險均難以控管。
綜上,為維護研習的專業性、認證的正確性以及管理上的便利性,建議學校統籌安排,並以特教研習網為優先管道,同時規範助理員參與線上研習的地點與方式。
2個20小時,學校也可以調整為1個40。
都在經費額度內執行。
助理員請假天數和年資無關,無論年資長短,一學年可以請假就是事假14日、普通傷病假不超過30日等。
助理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項權益與福利皆依照勞工相關規定辦理,如「勞工請假規則」、「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所規範內容包含假別與給薪規定,學校如遇學生助理員有請假需求,應根據假別對其薪資選擇對應之措施,並於助理員請假期間,與導師、特教教師、輔導室、學務處、教務處或相關處室協調,妥適規劃代理機制,提供服務學生完善的協助。
電話-03-361-1003。
考核成績及等第,規定如下:
八十分以上:甲等。
七十至七十九分:乙等。
六十九分以下:丙等。
為提升助理員之工作績效,助理員應接受督導及考核,考核機制分為定期( 平時) 考核與年終考核;考核項目包含工作品質、專業知能及差勤管理等面向,助理員考核紀錄表可參考注意事項核。
平時考核可每三個月進行一次,至少每學期需進行一次。
以上如果要調整休息時間,可訂在契約或勞資協商會議中,確保每位員工實際都有休息。
如果照勞基法四小時休息半小時,也可把時間明訂於契約中。
僅允許編輯近 2個月內的排課。請記得填寫服務紀錄。
2、可以由不同助理員跟上下午車。範例僅供參考:
只跟上午車:早上7點上班,工作8小時後下班。
只跟下午車:早上9點上班,工作8小時後下班。
上下午皆跟車:與助理員協商調配上班時間,一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比方工作時段為7點10分至12點30分;13點50分至16點30分。
勞工上班時間,每周應該固定,且明訂於契約中,
不能因為助理員請假,或國定假日放假,而任意更改上班時間。
助理員如果想要擔任選務工作,可以自行去區公所報名。
如果經由學校報名,選務工作倘若公文當天是有補休,之後是要給助理員補休。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前或進用後3 個月內,接受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辦理之36 小時以上職前訓練。
可參考線上研習,並在校觀看。
在職訓練
每年應接受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辦理之在職訓練9小時以上。訓練課程以案例及實作為主;並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及兒少保護等相關知能課程3 小時以上。
每周20小時的助理員,可以每學年有9-10小時的外加時數,用在上班日下午公假外出有薪研習,
每周40小時,研習時數則本身就包含在上班時數裡面,學校同意公假就是有薪假。
跟學校所有的人一樣,參加研習都要報准公假後同意才可以,且安排在星期一到五上班期間,保障勞工權益,不可要求勞工在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等研習。
參加線上研習,建議都是在學校觀看;參加實體研習,建議學校評估過後再同意。
如果助理員自己要用非上班期間進修,屬個人行為。
1、達八百小時:加計百分之五。
2、達一千六百小時:加計百分之十。
3、達二千四百小時:加計百分之十五。
4、達三千二百小時:加計百分之二十,最高並以加計百分之二十為限。
時數計算從113學年度始計算,助理員需於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特教承辦人需於特教通報網確認時數。倘有另外服務課後照顧班、暑期班等等,時數可以從113學年度採計。
二、每學年調整一次,並需檢附以下相關佐證資料以核定時薪加成:
1.年終考核甲等證明。
2.該學年度在職訓練9小時證明。
3.該學年度起服務時數達800小時或以上證明(列印該助理員特通網總累積服務時數即可)。
三、倘有服務學前階段(幼兒園),請務必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及特殊教育通報網確實登錄進用人員資訊及服務紀錄之情形。
每學年時間為從核定文始日至該學年度7月31日止。
勞基法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時薪人員的特休規定與月薪制員工相同,惟時薪人員如上班時數比一般全時勞工之上班時數有相當程度之縮短,雇主可以依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實際上班時數(不含加班)來「按比例」計算可休特休時數。
舉例來說:一時薪人員其年資滿1年,1年間排班1044小時(不含加班),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為52週*40小時+8小時=2088小時,故該勞工應享有之特休時數有28小時。(1044/2088*7(天)*8(小時)=28小時)
或可參考檔案下載的特休計算。
